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187號抗告人 佟大 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佟家驥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民國105年5月30日裁定係於同年6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抗告人之送達處所為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月12日止即告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月14日始提出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原法院因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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