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24號上訴人鄉邦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邦銘
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0號8樓(指定送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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