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6號
原 告 張家溱 即 張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江諺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原
告僅繳納其中1,000元,尚欠2,200元未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