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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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3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被   告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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