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63號
原 告 林茂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號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陳明原告非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人,得據以請求車輛損害賠償
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均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