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8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8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徐大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2月2日向原告申請「財吉寶」
現金卡,約定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核准使
用之額度循環借用貸款,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現金卡申請書、卡貸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被告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3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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