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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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調字第2號
原   告  紀旻妤
上列原告起訴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起訴書未載明當事人資料、訴
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等起訴必要記載事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被告公司營業處所,
  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
二、補正訴之聲明(具體請求事項)、主張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僱傭契約、薪資證明、勞保資料)
三、陳報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如資遣費,則載明計算標準及依
  據。)
四、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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