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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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調字第2號
原 告 紀旻妤
上列原告起訴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起訴書未載明當事人資料、訴
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等起訴必要記載事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被告公司營業處所,
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
二、補正訴之聲明(具體請求事項)、主張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僱傭契約、薪資證明、勞保資料)
三、陳報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如資遣費,則載明計算標準及依
據。)
四、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