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義全上聲請人因被告違禁物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100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年籍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100年度聲字第3654號裁定原本及100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被告年籍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然依卷附統號更改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於100年8月11日更改為「Z000000000號」,是上開裁定就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有所誤植,且該誤植不影響被告同一性之認定,自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是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