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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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8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郁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郁霖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郁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本案所涉犯之施用毒品案件,業已當庭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爰自100年10月25日起停止其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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