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段筌元 義務辯護人 張貴閔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筌元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段筌元(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2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
9月6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2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皆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