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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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 李國颯 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下述不合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⑴被告超頻者天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⑵依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書所附證據繕本;⑶提出原告民國100年10月24日補正狀繕本10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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