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 鐘金忠 訴訟代理人 林奎伯 被告 吳茂木
吳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廖陳陣 被告 吳國治 吳茂木、吳三貴、吳國治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泯臻 被告 吳進財
黃陳玉女黃天生 之繼承人) 黃聯喜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碧芬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碧珠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連春 (黃天生之繼承人) 陳黃寶雲 (黃天生之繼承人)簡 黃麗嬌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碧霞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金章 黄泰隆 黃宇烽 (原名: 黃茂洲黃泳玲 黃淑惠 黃淑娟 黃蕙玲 黃淑梅 鐘雄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鐘清貴
李鐘雪香 鐘雪梅 陳俊欽 陳秀萍 陳秀伊 鐘世洲 鐘世宏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振榮 被告 賴文良
鄭連壽 吳承叡 吳德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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