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 鐘金忠 訴訟代理人 林奎伯 被告 吳茂木
吳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廖陳陣 被告 吳國治 吳茂木、吳三貴、吳國治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泯臻 被告 吳進財
黃陳玉女 ( 黃天生 之繼承人) 黃聯喜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碧芬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碧珠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連春 (黃天生之繼承人) 陳黃寶雲 (黃天生之繼承人)簡 黃麗嬌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碧霞 (黃天生之繼承人) 黃金章 黄泰隆 黃宇烽 (原名: 黃茂洲 ) 黃泳玲 黃淑惠 黃淑娟 黃蕙玲 黃淑梅 鐘雄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鐘清貴
李鐘雪香 鐘雪梅 陳俊欽 陳秀萍 陳秀伊 鐘世洲 鐘世宏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振榮 被告 賴文良
鄭連壽 吳承叡 吳德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