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志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編號3所載之罪係於民國95年
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亦
於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90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92號判決、本院10
5年度上訴字第110號、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22、140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9、12至21、32至39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10、11、22至31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8年5月13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7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附表:受刑人黃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公司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4日前│95年12月21日│95年5月間│││一週內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13513號│27378號、102年│││││度偵字第3170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金重訴字│同左││事實審││110號│第1號│││├───┼────────┼────────┼────────┤││判決│105年3月2日│105年1月30日(聲│同左│││日期││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金重訴字│同左││判決││110號│第1號│││├───┼────────┼────────┼────────┤││判決確│105年5月19日│105年11月1日│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1462號│││7542號│編號2至9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5月間│97年5月間│98年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27378號、102年│││││度偵字第3170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金重訴字│同左│同左││事實審││第1號││││├───┼────────┼────────┼────────┤││判決│105年1月30日(聲│同左│同左│││日期│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金重訴字│同左│同左││判決││第1號││││├───┼────────┼────────┼────────┤││判決確│105年11月1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62號│││編號2至9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5月間│100年5月間│101年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27378號、102年│││││度偵字第3170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金重訴字│同左│同左││事實審││第1號││││├───┼────────┼────────┼────────┤││判決│105年1月30日│同左│同左│││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金重訴字│同左│同左││判決││第1號││││├───┼────────┼────────┼────────┤││判決確│105年11月1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62號│││編號2至9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8月5日至99│104年1月9日│103年10月3日│││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7378號、102年│6691號│6691號│││度偵字第3170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上重訴字│106年度上易字第│同左││事實審││第12號│222號│││├───┼────────┼────────┼────────┤││判決│105年12月28日│106年4月12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上重訴字│106年度上易字第│同左││判決││第12號│222號│││├───┼────────┼────────┼────────┤││判決確│105年12月28日│106年4月12日│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1463號│7527號│字第7474號│││││編號12至20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9日│103年10月17日│103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669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同左│同左││事實審││222號││││├───┼────────┼────────┼────────┤││判決│106年4月12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同左│同左││判決││222號││││├───┼────────┼────────┼────────┤││判決確│106年4月12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474號│││編號12至20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30日│104年1月23日│103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669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同左│同左││事實審││222號││││├───┼────────┼────────┼────────┤││判決│106年4月12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同左│同左││判決││222號││││├───┼────────┼────────┼────────┤││判決確│106年4月12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474號│││編號12至20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7日│104年1月22日│104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6691號││221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同左│105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2號││1190號││├───┼────────┼────────┼────────┤││判決│106年4月12日│同左│106年4月21日(│││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7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同左│105年度易字第││判決││222號││1190號││├───┼────────┼────────┼────────┤││判決確│106年4月12日│同左│106年7月19日│││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7474號│署106年度執字第│││編號12至20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61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6日起│103年4月28日│103年5月8日│││至同年月20日、│││││104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3年度偵字第││││28564號│322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事實審││692號│1324號│││├───┼────────┼────────┼────────┤││判決│106年7月27日│106年12月21日(│同左│││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判決││692號│1324號│││├───┼────────┼────────┼────────┤││判決確│106年9月18日│107年10月17日│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6年度執字第1│6718號│││5079號│編號23至31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6日│103年5月5日│103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322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事實審││1324號││││├───┼────────┼────────┼────────┤││判決│106年12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判決││1324號││││├───┼────────┼────────┼────────┤││判決確│107年10月17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718號│││編號23至31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5日│103年3月31日│103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322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事實審││1324號││││├───┼────────┼────────┼────────┤││判決│106年12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判決││1324號││││├───┼────────┼────────┼────────┤││判決確│107年10月17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718號│││編號23至31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31│32│3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6日│103年3月25日│103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322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事實審││1324號││││├───┼────────┼────────┼────────┤││判決│106年12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判決││1324號││││├───┼────────┼────────┼────────┤││判決確│107年10月17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察署107年度執│6717號│││字第16718號│編號32至39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編號23至31所示│106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應│││案件經臺灣高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34│35│3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5日│103年3月25日│103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322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事實審││1324號││││├───┼────────┼────────┼────────┤││判決│106年12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判決││1324號││││├───┼────────┼────────┼────────┤││判決確│107年10月17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717號│││編號32至39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7│38│39│├───────┼────────┼────────┼────────┤│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0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322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事實審││1324號││││├───┼────────┼────────┼────────┤││判決│106年12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同左││判決││1324號││││├───┼────────┼────────┼────────┤││判決確│107年10月17日│同左│同左│││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717號│││編號32至39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