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李錦瑩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被告 姚勝男 法定代理人 林芸萱 被告 姚志峯
姚進強 姚俊熒 姚謝金 說 姚惠玲 姚翔詠 姚弘原 姚重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080元(依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836.08×4,000×1/4=836,08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