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15號聲明異議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聲明異議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即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且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904號裁定意旨參照)。反而言之,倘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除得藉由內部監督機制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長、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外,之後另由告訴人委請律師聲請法院交付審判,進行外部監督,以審認案件是否已達起訴門檻,及有無不宜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情狀,以資救濟,均與前揭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不得循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馬宣德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761號案件之告訴人,聲明異議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則非該案件之當事人,均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且上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未經法院以裁判確認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檢察官無以為刑之指揮執行,亦無「受刑人」或檢察官關於「執行」之指揮可言,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不服上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得聲明異議之列,其為本件聲明異議,顯有誤會。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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