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徐文哲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陳妙真 律師 林奕翔 律師被告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周玉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