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鑫磊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以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3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37至47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