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號善股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一次,至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延長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