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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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七號
上訴人馨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被上訴人東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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