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七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之兄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