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冀湘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將其收押,復分別於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三月十一日、五月十七日、七月十一日、九月十七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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