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三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乙○○被告律師助理張小姐右自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壹、一、第二行之「:租金新台幣(下同)三千元方式:」應更正為「:租金三千元方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