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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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1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婚字第1014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一、就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
二、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50萬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
三、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5,036,418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344元。
四、以上一、二、三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8,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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