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06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本件本票裁定應為貳拾紙或貳拾壹紙(聲請狀所載貳拾紙,本票原本共貳拾壹紙)。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