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日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呂理民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4日裁定請上訴人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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