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87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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