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訴人伊甸營造有限公司即永亨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庭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7,96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77,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9,41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