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375號債權人桃園縣新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計息利率究為若干,及何以重複請求民國9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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