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年齡、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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