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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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 林田富 代理人 宋雅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7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5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眾聲日報,至103年10月2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3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股票│1│900││││││││││├─┼───────────────┼──────────────┼────┼───┼────┼───┤│02│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45││││││││││├─┼───────────────┼──────────────┼────┼───┼────┼───┤│03│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股票│1│94││││││││││├─┼───────────────┼──────────────┼────┼───┼────┼───┤│04│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股票│1│123││││││││││├─┼───────────────┼──────────────┼────┼───┼────┼───┤│05│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股票│1│58││││││││││├─┼───────────────┼──────────────┼────┼───┼────┼───┤│06│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183││││││││││├─┼───────────────┼──────────────┼────┼───┼────┼───┤│07│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股票│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