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鄭惠標鄭銅環 之. 陳冠宇 原名乙○○.丁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存字第89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八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三張(存單編號:TLB141452、TLB141453、TLB141454),及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三張(存單編號:TLB307036、TLB307037、TLB307038),合計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和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84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供擔保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債票已屆期,請准予變更提存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全字第844號民事裁定,以相對人甲○○、鄭銅環(即相對人鄭銅環之被繼承人)、乙○○(即陳冠宇)、 陳聰達 即源益農藥行等四人為受擔保利益人,提供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提存在案,嗣因所提存之定期存單到期,經歷次聲請本院准予變換提存物,最近一次聲請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變換提存物,聲請人提供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計6張,面額共新臺幣330萬元變換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891號提存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844號、98年度存字第891號卷宗及98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變換物,揆諸首揭條文,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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