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世宗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關於被告吳世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300元,為被告因前開賭博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