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邵筱涵 被告 賴柏全 上列被告賴柏全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中交簡上字第八二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邵筱涵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原告 姜良鴻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純卿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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