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原告 洪維聰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耀增 原告 洪錫烽
洪英惠 訴訟代理人 蔡仁輔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 律師被告 洪錫明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