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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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87號原告 鄭家緯 被告 吳家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