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美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移送執行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六十六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0一年十一月九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00年七月八日以法授矯司字第一000一一四0五七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