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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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78號原告 邱湘瑩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