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1號上訴人即原告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義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豐 (即黃國豐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4,822元,應徵裁判費46,347元,上訴人僅繳納38,625元,尚欠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7,72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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