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義猛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 黃國豐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王慧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下之「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