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許蔡秀貞
張沈去 周巧雲 蔡妙玲 顏 柯政姬 蔡戴秋金 張 蔡月桂 顏金獅 蕭 陳金菊 顏 莊瑟惠 黃 陳月葉 蔡 陳青花 蔡 陳銀環 黃顏素惠 黃淑珍 蘇秀娟 黃清議 蔡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順益 、 陳湘菱 、 蔡雅茹 間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共計為新臺幣523萬6,7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計新臺幣5萬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