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洪祥彬 即 洪誠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洪誠鴻」之記載應更正為「洪祥彬即洪誠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