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鴻翊 (原名 陳畢聖 )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望空間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事件,並據以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30,531元,依同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
元,是顯有溢繳1,980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依原告聲請裁定准予退
還訴訟費用1,98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