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簡調字第650號
聲請人 施淑美
代理人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正博 、 劉佩怡 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通知命其文到7日內補繳,然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僅陳報略稱「相對人同意至永康調解,視調解狀況再陳報」,而未遵期補繳聲請費,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爰依首開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