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769號
原告 游國村
被告 巫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惟承辦法官日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居家隔離,致無法如期製作判決書並宣示判決,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民事第37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