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19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仁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