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8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被告 洪雅子劉月凰 之繼承人

洪佳珮 即劉月凰之繼承人

洪崇盛 即劉月凰之繼承人

兼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長成 即劉月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8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洪長成、洪雅子、洪佳珮及洪崇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月凰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393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洪長成、洪雅子、洪佳珮及洪崇盛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月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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