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移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移調字第21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梁丞薰

莊貽雯

相對人 楊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50,347元

1.84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

0.1845%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

2.095%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

0.469%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檢附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以書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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