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移調字第21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梁丞薰
相對人 楊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50,347元
1.845%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
0.1845%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
2.095%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
0.469%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檢附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以書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