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1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若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