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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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9號
原告 林義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麗惠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土地界線之所在,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