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6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